在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债权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胜诉后判决,对被执行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进行冻结的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的规定,冻结的财产包括存款。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当债权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保全时,究竟应该冻结哪个银行的存款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民诉法》第100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一方当事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存款保全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存款,应当依照《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并出具冻结存款裁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存款人、存款账号、冻结金额、冻结期限以及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因。
《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存款,应当查明存款人在哪些银行有存款,并对各银行存款分别作出冻结裁定。以上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在冻结存款时,应当先查明被执行人在哪些银行有存款,然后再分别对各银行存款作出冻结裁定。由此可以得出以下原则:
查明存款所在银行。人民法院在冻结存款时,首先应当查明被执行人在哪些银行有存款。这一步可以通过查询银行网银、电话查询、到银行柜台查询等方式进行。 分别冻结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在哪些银行有存款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各银行存款分别作出冻结裁定。不能将被执行人在不同银行的存款全部冻结在同一银行。《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存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通知存款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存款人存款已被冻结。 通知银行。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存款人存款所在的银行存款已被冻结。 在媒体上公告。对于不便直接通知的存款人,人民法院可以在媒体上公告存款已被冻结。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冻结存款通常会采取上述多种方式并用。例如,人民法院会先通知存款人,同时向存款人所在的银行发函通知,并视情况在媒体上公告。
《规定》第6条规定,存款被冻结后,存款人不得转账、支取、质押、使用该存款。
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但因采取保全措施需要继续冻结的,可以再次冻结,每次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法院解除冻结的情形包括:
申请冻结存款的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异议被全部或者部分支持的; 冻结期限届满的; 执行程序终结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继续冻结的。冻结的存款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执行。如果存款人是执行义务人,则在执行义务履行后,冻结的存款应当扣押和拍卖,以清偿债务。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执行情况,对被冻结的存款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划拨至法院指定的账户; 将冻结存款移交给执行机关处置; 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冻结存款时,应当首先查明被执行人在哪些银行有存款,然后分别对各银行存款作出冻结裁定。冻结存款的效力在于限制存款人的处分权,以保障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胜诉后的权利。冻结的存款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执行,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