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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阶段超标的查封
发布时间:2024-07-1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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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阶段超标的查封

摘要: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判决顺利执行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着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申请超标的查封财产,导致被申请人财产被过度保全,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造成其 “因保而困”的现象。本文将对财产保全阶段超标查封的现象进行分析,探讨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财产保全;超标查封;司法审查;比例原则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实现的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保全申请数量激增,其中不乏一些申请人滥用保全制度,申请超标查封财产,导致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现象,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一、财产保全阶段超标查封的现状及表现

超标查封,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故意夸大诉讼请求或隐瞒财产实际情况,导致法院查封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数额的行为。超标查封既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公信力。实践中,超标查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虚增债款,超额查封。一些申请人为达到快速实现债权或给被申请人施加压力的目的,故意虚增债务数额,导致法院查封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实际债权数额。例如,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借款本金50万元,但申请保全时却将诉讼请求扩大至100万元,并提供了虚假的借条等证据,法院据此查封了被告价值100万元的房产。

(二)重复查封,浪费资源。在一些案件中,申请人可能已在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并获得了财产保全,但为了进一步给被申请人施压,又向其他法院申请保全同一财产,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例如,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多起合同纠纷,A公司已就其中一起纠纷在C地法院申请并获得了财产保全,后又以其他纠纷为由向D地法院申请保全了B公司的同一套房产。

(三)不当选择保全标的,影响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选择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查封。但在实践中,一些申请人为达到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往往选择查封被申请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账户资金等对其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财产,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

二、财产保全阶段超标查封的原因分析

财产保全阶段出现超标查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制度自身的缺陷,也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审查程序、责任承担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标准。例如,法律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才能申请财产保全,但对于“担保”的形式、数额等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操作弹性较大,容易出现超标查封的情况。

(二)申请人恶意利用制度漏洞。一些申请人为达到不正当目的,恶意利用法律制度的漏洞,在申请保全时故意夸大诉讼请求、隐瞒财产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据,以获得超标查封的裁定。例如,一些申请人明知债权数额较小,但在申请保全时却故意夸大债权数额,以达到查封被申请人更多财产的目的。

(三)法院审查不严,存在“重申请、轻审查”的情况。财产保全申请实行“快立快审”的原则,法院往往在审查材料后即作出裁定,审查时间较短,难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同时,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一些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存在“重申请、轻审查”的倾向,导致超标查封现象屡禁不止。

(四)担保制度不完善。担保制度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权利,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但现行担保制度存在担保方式单一、担保数额偏低等问题,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例如,一些申请人虽然提供了担保,但担保金额与其申请查封的财产价值相差悬殊,即使最终被认定为超标查封,被申请人也很难获得充分的赔偿。

三、解决财产保全阶段超标查封的对策建议

针对财产保全阶段超标查封的现状及原因,笔者认为,应从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审查、完善担保制度、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等方面入手,构建完善的财产保全制度体系,防止超标查封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完善立法,明确超标查封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1. 细化法律规定。建议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细化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审查程序、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指引。例如,可以明确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举证标准等,防止其恶意利用制度漏洞。

2. 明确超标查封的判断标准。建议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超标查封的判断标准,例如可以规定,如果查封财产的价值超过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定比例,则可以认定为超标查封。同时,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经验,规定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考虑诉讼请求的金额、被申请人财产状况、保全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超标查封。

3. 加大对超标查封行为的惩罚力度。建议加大对超标查封行为的惩罚力度,例如可以规定,如果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超标查封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可以建立健全赔偿机制,明确超标查封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切实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司法审查,严格规范保全程序。

1. 强化法院的审查义务。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其申请保全的理由是否充分、保全的范围是否过大、是否存在恶意申请保全的情形等。对于申请理由不充分、保全范围过大或存在恶意申请保全情形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申请。同时,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避免超标查封的情况发生。

2. 建立健全财产保全的听证制度。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可能影响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以及保全的范围。通过听证程序,可以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加大对超标查封案件的监督力度。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财产保全案件的监督指导,定期对超标查封案件进行评查,对存在问题的案件及时进行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同时,可以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超标查封行为进行监督,形成良好的司法监督氛围。

(三)完善担保制度,提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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