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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产保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18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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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产保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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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现就财产保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财产保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1.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权益实现的重要手段。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的背景下,财产保全对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债务人财产,防止财产转移、隐匿或毁损,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2. 财产保全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高效公正的财产保全工作,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吸引优质企业来皖投资兴业,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 财产保全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妥善处理财产保全申请,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二、准确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4. 申请人必须具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资格。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5.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法律依据。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数量、所在地和价值等内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性,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产生的难以弥补的损失。

6. 申请人提供担保是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对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在作出裁定后立即通知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担保。逾期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依法规范财产保全的操作流程

7. 强化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在诉讼前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撤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8. 规范诉讼中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或者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9. 明确财产保全的措施和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采取不同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多种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以实现债权为限,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四、切实加强财产保全的监督管理

10. 落实财产保全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担保财产的合法性、有效性,防止虚假担保。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担保人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申请人拒绝追加担保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11. 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期限。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财产保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财产保全期间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保或者人民法院未作出续保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12. 建立健全财产保全信息化平台。推进财产保全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财产保全信息与不动产登记、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互联互通,提升财产保全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五、着力提升财产保全的工作水平

13.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财产保全业务培训,提升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探索建立财产保全专业化审判团队,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14. 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与公安、检察、不动产登记、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财产保全工作合力。积极探索建立财产保全与执行联动机制,促进财产保全与执行工作的无缝衔接。

15.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财产保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讼权利,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以案释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财产保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切实提升财产保全工作水平,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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