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是由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进行审查。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后,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应当及时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的条件和理由 担保的情况 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在审查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材料,并作出是否同意复议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应当准予复议;如果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应当驳回复议。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一般为5日。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复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审查的重难点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申请的条件和理由审查 担保的情况审查 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提起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起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主体包括: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检察机关申请的条件和理由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其他情事,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可能 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担保的情况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担保的数额或者价值应当相当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必要和合理。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在审查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被申请人的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 申请人的债权数额 判决不能执行的风险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审查申请 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作出是否同意复议的决定 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在审查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客观、公正的决定。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审查中常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