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诉讼保全作为一种保障权利实现的有效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采用。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申请保全后,案件已经审结,但对方拒不撤销财产保全的情形,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扰。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类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案件审理终结的; 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者无必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实践中,即使法院已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但对方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拒不配合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包括:
希望以此获得谈判筹码: 部分当事人可能会利用保全措施给对方施压,迫使其在其他方面做出让步,例如降低赔偿金额、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等。 对法院裁定不满: 部分当事人可能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结果不服,为了表达不满或拖延执行,拒绝配合撤销保全措施。 程序上的原因: 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因为法院内部流程问题、文书传递问题等客观原因导致保全措施未能及时解除。 其他目的: 例如,出于报复心理,故意拖延对方时间,增加对方经济损失等。面对对方不撤销财产保全的情形,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您可以尝试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了解其拒不撤销保全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误解或程序问题,可以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对方是出于其他目的,例如希望获得谈判筹码,则可以与其进行谈判,在其他方面做出适当让步,换取对方撤销保全。
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交付土地、房屋等; 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因为对方不当保全或拒不撤销保全,给您造成了经济损失,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赔偿。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当遇到对方不撤销财产保全的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冷静应对,积极寻求解决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