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财产,确保执行。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很多种,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1. 查封
查封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采取司法措施,禁止他人处分、转移或者变卖,以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 扣押
扣押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等动产采取司法措施,暂时保管,以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 冻结
冻结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汇票等采取司法措施,禁止他人支付或转账,以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 禁止处分
禁止处分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司法措施,禁止其处分或转让,以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5. 扣留物品
扣留物品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物品采取司法措施,扣留物品,以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1. 动产保全
动产保全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动产采取司法措施,以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 不动产保全
不动产保全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采取司法措施,以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 其他财产保全
其他财产保全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司法措施,以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1. 先予执行保全
先予执行保全是指在判决生效前,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 执行保全
执行保全是指在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 强制执行保全
强制执行保全是指在执行中,人民法院根据强制执行的需要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当事人申请保全
当事人申请保全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 人民法院依职权保全
人民法院依职权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裁定保全
裁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 保全听证
保全听证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认为必要,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在当事人到庭参加听证后,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 书面保全
书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通过向被执行人送达书面文件,通知被执行人对被保全的财产不得处分、转移或者变卖。
4. 公告保全
公告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认为有必要,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社会公众对被保全的财产不得处分、转移或者变卖。
1. 有效保全
有效保全是指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产生了实际影响,能够有效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 无效保全
无效保全是指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因被执行人有异议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产生实际影响,无法有效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执行依据。 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债权的存在和数额真实。 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不及时,可能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者丧失其价值。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申请保全的理由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如果申请人不履行证明责任或者申请保全的目的不当,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担保。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的效力从裁定或者通知送达之日起开始。如果没有采取保管措施的,自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没有要求执行的,保全措施自行解除。采取了保管措施的,自保管措施解除之日起,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执行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