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请求保全的财产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保全的范围;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情形。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时,申请人可能面临损害或丧失其合法权益的风险。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涉及社会的公平正义,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用人单位逃避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判,防止被申请人通过转移、变卖、隐匿财产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和财产状况,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核实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并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决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查核实后,应当作出准予保全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或决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准予保全后,应当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是指对动产或不动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即将被保全的物品贴上封印,禁止任何人移动或使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
扣押是指对动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即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被保全的物品暂时收管,禁止任何人移动或使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
冻结是指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产或其他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款项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即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直接通知银行或财产管理人,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提取或使用被冻结的财产,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有特殊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申请财产保全,无需提供担保。
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执行期限为自仲裁裁决作出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缩短了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期限。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可以采取较为便利的措施,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办公场所、设备等。
申请劳动争议案件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延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情形。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申请人的实际财产状况进行选择。
申请人在取得财产保全的裁定或决定后,应当妥善保管好保全凭证,以备日后维权使用。
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如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或不再有财产转移、变卖、隐匿的风险等,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劳动争议案件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对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提交充分的证据,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妥善利用财产保全制度,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