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是指法院根据原告或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在前置程序完成之前,对争议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禁止处分的强制措施,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二审之前财产保全,是指在上诉期间,原告或被上诉人向二审法院申请对争议财产进行保全,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审查后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 需要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遭受损害或者灭失; 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不超过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的数额。二审之前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原告或被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交申请书,注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财产名称、价值、数量等内容; 法院审查:二审法院对申请书和证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财产保全条件; 裁定是否保全:如果法院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会裁定对争议财产进行保全;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会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保全:法院裁定保全后,会通知相关部门执行保全措施,对争议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禁止处分。与一审财产保全相比,二审之前财产保全是具有以下特点:
申请时机不同:一审财产保全一般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而二审之前财产保全在二审期间提出; 审查环节不同:一审财产保全由一审法院审查,二审之前财产保全由二审法院审查; 执行主体不同:一审财产保全由一审法院执行,二审之前财产保全由二审法院执行; 救济方式不同:一审财产保全可以向同级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解除,而二审之前财产保全只能向二审法院申请解除。申请二审之前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申请资格,包括原告、被上诉人等; 申请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遭受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 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不应超过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的数额; 及时提交申请,避免因超过申请期限而导致保全失败; 对申请结果及时进行查询,了解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保全财产承担责任,包括赔偿因为保全导致的财产损失。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因房屋买卖纠纷发生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李某支付房屋价款。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在二审期间,李某担心张某会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于是向中级法院申请对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保全。
法院判决: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有隐匿财产的可能,且李某提供了张某有转移财产行为的证据,符合财产保全条件。因此,中级法院裁定对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屋采取查封保全措施。
在实务中,二审之前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判决或裁定已生效,被上诉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 一审判决或裁定未生效,但上诉人不履行动保全义务,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可能; 存在其他情况,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财产遭到损失或灭失。通过采取二审之前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判决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