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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后支付法院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7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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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后支付法院规定

引言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让、变卖或隐匿财产,以确保判决生效后有财产可供执行而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当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对法院的裁定提出支払い抗辩,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在裁定作出后即时执行。”该条规定明确了被申请人在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对于诉讼财产保全后,是否可以提出支払い抗辩,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诉讼财产保全后提出支払い抗辩的实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财产保全后是否可以提出支払い抗辩,存在不同的观点:

支持支払い抗辩说:认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本质相同,都是为了确保判决的执行,因此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则,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支払い抗辩。 否定支払い抗辩说:认为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于诉前财产保全,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确保判决的执行,还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允许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支払い抗辩。

各级法院的裁判观点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后是否可以提出支払い抗辩,各级法院的裁判观点也存在分歧:

支持支払い抗辩: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01民终3751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同属于诉讼保全措施,适用相同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对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提出支払い抗辩。 否定支払い抗辩: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高法民二终20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诉讼财产保全是具有先于裁判的独立执行制度,其适用情况、执行期限、解除条件与诉前财产保全不同,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享有对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提出支払い抗辩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后是否可以提出支払い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形成明确的裁判观点。但在《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诉前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诉讼财产保全,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

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诉讼财产保全后是否可以提出支払い抗辩的问题,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和各级法院的裁判观点存在差异。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形成明确裁判观点之前,对于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对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提出支払い抗辩,应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灵活适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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