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法院财产保全电话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市北区法院财产保全电话为(0532)85813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金钱给付之诉:被告有恶意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的情形。 特定物返还之诉:被告有毁损、灭失、藏匿特定物的危险。 物的损害赔偿之诉:被告有拒不赔偿损害或有能力赔偿而拒绝赔偿的情形。 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形。 其他具有财产保全必要的民事案件:比如:执行异议之诉、申请重新执行之诉等。根据保全措施的方式不同,财产保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冻结存款、汇款:法院责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被保全人的存款或者汇款。 查封动产:法院派员持查封令查封被保全人的动产,禁止被保全人处分、转移动产。 扣押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法院责令海事管理机构、民航管理机构扣押被保全人的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禁止被保全人处分、转移交通工具。 查封不动产:法院派员持查封令查封被保全人的不动产,禁止被保全人处分、转移不动产。 限制出境:法院限制被保全人出境,防止被保全人逃匿境外。 其他保全措施:比如:查询、扣留证据,禁止特定行为等。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裁定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准予财产保全。 执行保全:法院将保全裁定交由执行部门执行,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提起诉讼后及时提出,以防止被保全人转移、隐匿财产。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比如:被保全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等。 承担责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不当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滥用:申请人不得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不得利用保全措施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市北区法院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辖区内的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市北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如果您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拨打市北区法院财产保全电话(0532)85813625咨询或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