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全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为了确保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暂时先予采取限制其处分或者扣押等措施的行为。保全措施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冻结存款、汇款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不动产 禁止处分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对可能因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者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或裁定难以执行的财产 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证据的财产 对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具体的被申请人 有明确的保全标的 有保全的必要性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民事起诉状或者民事申请书 保全财产申请书 保全财产所依据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财产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保全财产裁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采取的保全措施 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点 保全期间 执行保全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全财产裁定作出后,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执行。执行保全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作保全笔录,并送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以下情形下解除保全措施:
撤回申请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 当事人已提供担保或者消除保全原因的 保全期限已届满且无妨碍诉讼进行的 保全措施发生错误的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错误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并对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采取保全措施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保全财产解除后,由裁定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决定保全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对保全费用的负担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保全费用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保全财产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当事人认为保全财产措施执行有错误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保全措施自裁定送达被申请人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