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诉讼保全措施作为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财产保全因其能够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将来实现债权,而成为最为常见的保全措施之一。然而,财产保全措施毕竟是对被申请人财产权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保全的主体、时间、条件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随着案件的进展,保全的必要性已经消失,此时,被申请人有权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就“撤销苏中财产保全书”这一主题展开探讨,并提供实务指引。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逃避债务,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撤销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采取保全措施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情形时,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撤销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另一种是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申请撤销苏中财产保全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不符合法定条件,错误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但保全财产属于请求保全人所有的除外;(二)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三)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没有对上述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或者对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保全。
2. 保全的必要性消失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担保措施,其设立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导致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无必要,被申请人可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保全:
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或放弃保全请求的;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调解协议中对财产问题已作出明确约定的; 申请人败诉,并且判决未支持其财产请求的。3. 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因此,如果被申请人在被采取保全措施后,能够提供与被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例如提供保证人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4. 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下也可以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错误,将案外人财产予以保全的; 超过保全期限,申请人未申请续保的; 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裁定符合前述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具体程序如下:
1. 提交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电话,案由、案号,申请撤销保全的理由、依据及相关事实,并附送申请书副本。
2.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撤销保全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是否成立、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对于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3. 裁定送达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即可按照裁定书的内容,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被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准确把握申请撤销保全的时机。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及时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避免因错过申请时间,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 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例如,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能够证明保全必要性消失的证据、能够证明担保财产价值的证据等。
3. 选择合适的撤销理由。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撤销理由。如果多个撤销理由同时成立,可以一并提出,以增加撤销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4. 积极与法院沟通。在法院审查撤销申请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应当积极与法院沟通,及时补充提交相关材料,以便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定。
财产保全和撤销保全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被申请人面对财产保全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提出撤销保全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