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拆迁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处理拆迁纠纷案件时,为了防止被拆迁人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拆迁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
适用条件:拆迁财产保全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被拆迁人有意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或者有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可能性; 申请保全的拆迁人具有合法的拆迁资格; 被拆迁人是因拆迁产生争议的相对人; 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拆迁争议直接相关,且足以担保拆迁人的拆迁赔偿利益。申请: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拆迁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拆迁人的姓名、住所、财产状况,以及申请保全的原因、范围和方式。
审查: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冻结银行存款:禁止被拆迁人提取或转账其名下银行存款。
查封动产:禁止被拆迁人将动产转移、变卖或处分。
登记不动产:在被拆迁人的不动产上登记冻结或者查封标记。
扣押贵重物品:对与拆迁争议直接相关的贵重物品,可以扣押并交由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保管。
其他措施:根据不同财产类型和案件需要,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例如限制被拆迁人出境、禁止其从事特定行为等。
申请:被拆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拆迁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继续保全没有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解除条件:法院在审查解除申请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是否成立; 继续保全是否会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拆迁人是否提供了充分的担保。解除方式: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后,应当通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并及时解除相关的保全措施。
拆迁人的责任: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了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不当保全的,拆迁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拆迁人的救济: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财产保全不当,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此外,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拆迁人索赔损失。
1. 案例1:张某某诉王某某拆迁财产保全纠纷案中,法院查明王某某有转移财产的意图,并有充足证据证明王某某多次试图将房屋出售。法院遂裁定冻结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和登记不动产冻结。
2. 案例2:李某某诉赵某某拆迁财产保全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某有意转移财产。法院遂驳回李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
拆迁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制度,可以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法院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拆迁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不当保全或保全不足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