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再审程序往往是当事人最后一道法律救济途径。为了保障最终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再审审查阶段财产保全制度。
再审审查阶段财产保全,是指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期间,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根据申请人请求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再审审查阶段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
1. 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被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为最终胜诉方实现其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3. 实现司法公正:财产保全制度有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防止因一方恶意行为导致的诉讼不公正现象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再审审查阶段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案件已经进入再审审查程序: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并被法院受理。
2. 存在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证据证明,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
3.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数额应与其请求的范围和数额相适应:法院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时,应当考虑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做到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过重的负担。
4. 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
1. 申请主体:申请再审审查阶段财产保全的主体是案件的申请人,即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
2. 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财产、理由、数额和担保方式等内容。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开始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 执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复议的权利。
1. 财产保全的措施:
(1)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2)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3) 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2. 财产保全的期限: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以再审审查期限为限。如果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如果驳回再审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1. 及时申请:申请人应在发现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后及时提出申请,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采取财产保全的紧急情况,以及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 确定合理的保全范围和数额: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范围和数额应当与其请求的范围和数额相适应,避免过度保全。
4. 提供有效担保:申请人需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有效担保,以防止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5. 注意诉讼时效:申请人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再审审查阶段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制度保障。申请人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