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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的标的
发布时间:2024-07-17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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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的标的

离婚财产保全是指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另一方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离婚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采取的紧急措施。离婚财产保全的标的是指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特定对象,其范围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介绍离婚财产保全的标的范围,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

一、 可以作为离婚财产保全标的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作为离婚财产保全标的的财产包括:

1. 不动产:

房屋: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宅基地、自建房等。 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等。

2.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船舶、飞机等。 贵重物品:包括金银珠宝、古玩字画、文物等。 生产资料: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

3. 权利:

债权:包括借贷关系中的债权、合同关系中的债权等。 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等。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4. 其他财产:

存款:包括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余额。 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信托等。 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二、 不能作为离婚财产保全标的的财产

以下财产不能作为离婚财产保全的标的:

1.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例如:

一方婚前财产。 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 法律规定不能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例如:

生活必需品。 公益捐赠的财产。

三、 申请离婚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存在诉讼程序:

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抚养费、抚育费、赡养费、抚养费、探望权纠纷等诉讼的。

2. 存在财产损害的现实危险:

一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或者,一方当事人有其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例如挥霍、浪费等。

3. 申请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申请保全的财产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能申请保全。

四、 离婚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离婚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并立即执行。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五、 结语

离婚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防止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离婚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应当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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