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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7-17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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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引言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或裁定的执行,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裁判文书赖以执行的重要措施,对于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二、申请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及其财产线索;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藏、变卖的可能,导致判决或裁定不能执行; 请求保全的财产不得超出请求的范围;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三、申请书的内容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及其价值; 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藏、变卖的可能; 请求保全财产的目的;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申请日期和签名。

四、申请的管辖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对于跨行政区的财产保全申请,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任一人民法院提出,由受理法院决定是否对该申请进行保全。对于涉及境外财产的保全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五、法院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法院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申请人主体资格; 申请条件是否具备; 申请内容是否合法、正当; 担保是否有效。

六、保全措施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等财产; 查封、扣押、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者转移财产; 扣留被申请人所占有的诉讼标的物或者与诉讼有关的物品;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七、责任及后果

申请人因提供担保不真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财产保全申请被批准,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担保中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人无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冻结的财产或者查封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八、撤销财产保全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销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 法院已经审理终结诉讼,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经过执行程序,申请人未在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未能进行; 其他不应当继续保全的情形。

九、附则

本申请书仅供参考,具体填写格式和内容请咨询当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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