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二审财产保全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于二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存在一定认识误区。本文将全面探讨二审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为学者、实务工作者和普通公民提供有益参考。
二审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对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书确定的财产执行标的,为防止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调解书中的义务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审财产保全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使判决、调解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促进审判效率,防止被执行人在上诉期间恶意转移财产,拖延诉讼进程。 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二审财产保全的适用首先基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保全措施一般适用于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情形的。
在二审程序中,此类证据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被执行人有将财产转移至境外或异地的行为 被执行人有大量资金不明来源或流向不明的情况 被执行人有巨额负债,明显超过其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变卖财产的诉讼记录二审财产保全的适用仅限于二审程序中,即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一旦终审判决作出,二审财产保全措施便自动解除。
1. 生效判决、裁定被依法宣告无效
2. 确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3.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本条件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旨在保障上诉人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判决错误判决的纠正,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而变得徒劳无益。
二审财产保全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受诉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附有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 审查: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准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 裁定: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或不予保全的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明确需要保全的财产种类、价值和保全方式等事项。 执行:受诉人民法院将裁定书送达有关当事人和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按照裁定书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二审财产保全需要当事人提供担保。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时或者裁定后提供担保,否则受诉人民法院有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针对二审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对有错误的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定,认为在程序或者实体上有重大错误时,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对异议审查后,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对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维持;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