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76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是仲裁申请人。具体包括:
合同纠纷、共同侵权纠纷中的权利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代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仲裁委财产保全须满足法定条件:
申请人在本仲裁案件中具有申请保全的权利 申请人是仲裁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情势,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仲裁委财产保全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申请书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 担保书 能证明申请人具有申请保全权利的证据资料 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情势足以导致仲裁裁决或调解书难以执行或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资料申请仲裁委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仲裁委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仲裁委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仲裁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仲裁委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审查证据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仲裁委在审查结束后,对是否准许财产保全做出裁决仲裁委在准许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方式: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 扣押被申请人的不動産 对被申请人的收入或其他特定财产进行保全在申请仲裁委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及时,在得知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情势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或调解书难以执行时,立即提出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应充分,具体明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情势足以导致仲裁裁决或调解书难以执行或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应注意提供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房地产抵押等 仲裁委在准许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协助仲裁委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有权对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申请人应当积极应对异议,及时提供证据和事实根据仲裁委裁定的财产保全自执行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委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承担以下责任:
向仲裁委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 提供有效的担保 对因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的财产保全裁定,对于仲裁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有约束力。如申请人违反前述责任,仲裁委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本规则适用于仲裁委受理的仲裁案件。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