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财产保全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以保障破产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保全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
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中或终结后,根据不同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解除破产清算财产保全。解除保全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应解除破产清算财产保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常见原因包括:破产清偿完毕、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会同意的和解、债权人中止破产程序的申请等。
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中,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以解除破产清算财产保全。债权人会议认为破产清算程序能够顺利进行,或者破产财产已得到充分保全,可以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人民法院根据自身调查或债权人的申请,认为破产清算财产已得到充分保全,或者保全措施不必要或无效,可以主动解除破产清算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解除破产清算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债权人、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可以提出解除破产清算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应当说明解除保全的理由、所涉财产的状况和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申请解除破产清算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债权人会议听取管理人报告,讨论是否同意解除保全。债权人会议同意解除的,应制作会议纪要。
收到债权人会议纪要或人民法院主动提出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解除破产清算财产保全。裁定应当明确解除保全的财产范围和解除方式。
破产清算财产保全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解除相关保全措施,例如解除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管理人应当对解除保全后的财产进行妥善管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债权人也应当及时关注破产清算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况,了解被解除保全的财产处置状况。债权人有权监督管理人对解除保全财产的管理,并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诉。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或解除破产清算财产保全:
如果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中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破产清算财产保全应予解除,以利于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如果债务人对破产清算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如果被保全的财产存在所有权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争议。争议解决后,人民法院根据争议解决结果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破产清算财产保全的解除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破产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解除破产清算财产保全,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