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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财产保全数额异议书
发布时间:2024-07-16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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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财产保全数额异议书

**致:**[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住所地],[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住所地],[联系电话]。

**案由:**变更财产保全数额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变更[案件名称]一案中对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保全数额**由人民币[原保全数额]元变更**为人民币[申请变更后数额]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简要陈述案件基本情况及双方争议焦点]。[日期],被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原保全财产数额]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贵院已于[日期]作出([文号])[裁定书/决定书],裁定/决定[具体保全措施及数额]。申请人认为该保全数额过高,理由如下:

1. **[详细阐述理由一],**例如: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数额过高,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实际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应为[数额],故贵院冻结申请人[原保全财产数额]元的财产,明显超过了申请人可能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2. **[详细阐述理由二],**例如:贵院冻结申请人[原保全财产数额]元的财产,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产保全应当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 **[详细阐述理由三]**(如有需要可继续补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数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申请贵院变更对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保全数额由人民币[原保全数额]元变更为人民币[申请变更后数额]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期]

**附:**

本异议书副本[份数]份; [相关证据材料名称及份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的;

(二)请求保全的范围过大的;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认为其财产权益受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注意事项:

本模板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申请人应在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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