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住所地],[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住所地],[联系电话]。
**案由:**变更财产保全数额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变更[案件名称]一案中对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保全数额**由人民币[原保全数额]元变更**为人民币[申请变更后数额]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简要陈述案件基本情况及双方争议焦点]。[日期],被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原保全财产数额]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贵院已于[日期]作出([文号])[裁定书/决定书],裁定/决定[具体保全措施及数额]。申请人认为该保全数额过高,理由如下:
1. **[详细阐述理由一],**例如: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数额过高,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实际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应为[数额],故贵院冻结申请人[原保全财产数额]元的财产,明显超过了申请人可能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2. **[详细阐述理由二],**例如:贵院冻结申请人[原保全财产数额]元的财产,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产保全应当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 **[详细阐述理由三]**(如有需要可继续补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数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申请贵院变更对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保全数额由人民币[原保全数额]元变更为人民币[申请变更后数额]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期]
**附:**
本异议书副本[份数]份; [相关证据材料名称及份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的;
(二)请求保全的范围过大的;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认为其财产权益受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