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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不给留生活费
发布时间:2024-07-16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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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不给留生活费

## 面临困境:财产被保全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在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财产保全措施成为了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然而,对于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来说,财产被冻结、查封甚至拍卖,无疑会给其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未充分考虑被申请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导致被申请人陷入“活下去”的困境。例如,一些案件中,法院冻结了被申请人所有银行账户,导致其无法支付房租、水电费、子女学费等基本生活费用,生活陷入困顿。

## 法律规定:兼顾债权保护和人道主义关怀

我国法律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具体而言,以下法律法规对财产保全中的生活费用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或者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不足以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保全的财产。**冻结、查封动产的,应当作出清单,由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保管人一份。**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应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且应当为本案的需要。 *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 (一) 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供担保**的; * (二) 保全错误的; * (三)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 (四) **解除财产保全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 * (五) 其他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191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冻结数额应当与本案案情相适应**,**不宜冻结超出诉讼请求数额的存款**。**对于超过诉讼请求数额的银行存款,可以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 **第192条:** 人民法院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财产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冻结、查封的财产为生活必需品,明显超出维持被申请人及其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申请人提供释明和相应的证据后,人民法院可以对冻结、查封的财产范围或者种类、数量予以调整。**

**3.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冻结数额应当与本案案情相适应**,**不宜冻结超出执行标的数额的存款**。**对于超过执行标的数额的银行存款,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以实现执行标的为限**。**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生活必需品,明显超出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应当保留必要的范围和数额。**

##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和解决途径

尽管法律法规对财产保全中保障被申请人基本生活权益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1. 立法操作性不强:** 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例如,何为“生活必需品”、“基本生活需要”等概念较为模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统一适用。

**2. 举证责任倒置:** 部分法院要求被申请人举证证明其生活困难,并提供相关证据,才能考虑解封部分财产用于生活,而被申请人往往因为财产被冻结无法举证,导致其陷入困境。

**3. 主观判断差异大:** 法官对于“基本生活需要”的认定存在主观差异,导致不同案件中,即使被申请人的情况类似,但法院的处理方式也可能不同,影响了司法公正。

## 如何保障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为更好地解决财产保全中保障被申请人基本生活权益的问题,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生活必需品”、“基本生活需要”的范围和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可以考虑建立财产保全生活保障制度,明确保障标准和申请流程,为被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2. 加强对法院的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同时,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妥善处理财产保全与保障被申请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关系。

**3. 转变司法理念:** 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兼顾债权保护和人道主义关怀,避免“唯结果论”,在确保债权实现的同时,也要保障被申请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具体案件中,可以采取“部分冻结、轮候冻结”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申请人生活的影响。

**4. 强化律师的作用:** 律师在代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应积极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其收集、提交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出合理诉求。同时,律师也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普法宣传,使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损害自身权益。

**5. 加强社会救助:** 对于因财产保全导致生活困难的被申请人,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例如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帮助其渡过难关。

##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但不能以牺牲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为代价。在司法实践中,应平衡好债权保护和人道主义关怀之间的关系,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被申请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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