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程序中, 财产保全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 为防止对方当事人处分、转移或者损害争议标的, 而向仲裁庭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往往涉及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需要耗费一定的费用。那么,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呢?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费用承担,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申请人预先承担: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应当由申请人预先承担。 临时承担:在仲裁庭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前, 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临时承担。 合理承担: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应当合理, 申请人不得滥用财产保全程序。如果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主体或者被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标的错误, 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导致申请财产保全的决定被撤销或者变更, 已经支出的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对裁决前和裁决后的财产保全均可提出异议。如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被撤销, 已经支出的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裁决对被申请人败诉的案件, 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申请财产保全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及其他情况, 在案件审结时由仲裁机构裁决申请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财产保全费用。
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式, 在经仲裁庭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予以确认。
在国际仲裁中, 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要依据仲裁规则、当事人协议以及仲裁庭的裁决。
一些国际仲裁规则对财产保全费用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 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应由申请人预付, 在仲裁庭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 仲裁庭可以决定在案件审结或在适当时间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些费用。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式。例如, 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胜诉方或败诉方承担, 也可以约定由双方当事人按一定比例承担。
最终,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中决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仲裁庭在决定时会考虑申请保全的合理性、被保全财产的状况、保全费用的数额等因素。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财产保全费用承担可能会有特殊的规定。例如:
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规则或当事人协议可能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反担保。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决定被撤销或变更, 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财产可用于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反担保的范围和方式由仲裁规则或当事人协议规定。
如果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被撤销, 并且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的保全行为而遭受损失, 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费用承担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的法律问题。申请人应充分理解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原则和特殊情形, 谨慎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避免因不当申请而承担费用或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