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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审判要点
发布时间:2024-07-16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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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审判要点

一、引言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保障权利实现的重要手段,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引发损害赔偿纠纷。本文将重点探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审判的要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认定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请求人实施了财产保全的行为

请求人根据自身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经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或决定的行为。

(二)被申请人遭受了实际损害

财产保全行为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权益受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直接减少的财产价值;间接损失是指因保全行为导致被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受阻、信用受损等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财产保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财产保全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并是该行为的直接、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四)请求人主观上有过错

请求人存在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或明知不符合保全条件而申请,或存在其他过错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等。

三、过错认定及举证责任

(一)过错认定

1. 申请有错误。申请有错误,是指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存在实体或程序上的错误。例如,请求人明知其主张的债权不存在或已经消灭,仍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请求人未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足,法院仍作出保全裁定等。

2. 存在恶意。恶意是指申请人主观上具有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故意申请财产保全。例如,申请人明知自己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捏造事实,申请财产保全。

3. 其他过错。其他过错是指除申请有错误、存在恶意之外的其他过错,例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申请人隐瞒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等。

(二)举证责任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申请人主张因财产保全行为遭受损失,应当对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请求人抗辩其没有过错的,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四、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

(一)损害赔偿范围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被申请人因保全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具体包括:

1. 直接损失:因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而造成的财产价值减少,财产的保管、维修等费用。

2. 间接损失:因财产保全导致企业停产、项目中断、交易取消等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以及恢复生产、恢复名誉等必要费用。

(二)损害赔偿计算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计算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对于直接损失,应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对于间接损失,应根据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合理确定。在计算间接损失时,应考虑被申请人自身的过错程度,避免被申请人不当获利。

五、相关问题

(一)担保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财产保全担保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担保责任是指,申请人因其申请的财产保全错误,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适用条件不同、构成要件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请求人提供了担保,则被申请人可以优先从担保财产中获得赔偿;如果担保财产不足以赔偿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则被申请人可以请求请求人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二)诉讼时效问题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 对于财产保全裁定被撤销、变更或者解除,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 对于财产保全期间届满,财产保全裁定自动失效,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财产保全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六、结语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程序、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正确认定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公正、及时地解决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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