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违反生效裁判或 调解书规定义务、逃避执行或采取其他行为导致发生无法执行的情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或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确认后,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二审后财产保全是指在二审程序中或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为保障债权实现而向 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保全的数额与申请的标的相适应;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二审后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二审未维持原审裁判,但因执行二审判决可能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害的; 二审判决被执行后可能出现债务人规避执行的情形; 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申请二审后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当事人向二审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证据材料; 二审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保全,否则驳回申请; 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的,可以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期限为三个月。在保全期限内,法院经申请可以依法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审后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汇票、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动产、不动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对其他单位的债权; 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 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二审后财产保全后,根据不同情况,法院将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二审判决维持原审裁判的,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二审判决撤销原审裁判的,解除保全措施,保全后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二审判决改变诉讼请求或追加诉讼请求的,对新增部分重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二审后财产保全需要谨慎,否则可能产生以下法律责任: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证明财产保全必要的,应当承担赔偿被执行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责任; 申请人隐匿财产保全数额的,法院可以减少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采纳后,造成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