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为防止标的物灭失、毁损、变卖、转移或流失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保全财产的手段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实施。
货物设备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保全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人需要延长保全期限,应在保全期满前30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延长保全期限。
保全期限的计算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开始。例如,如果法院查封货物在2023年3月1日,则保全期限从2023年3月1日开始。保全期限到期日一般为2024年3月1日。如果申请人需要延长保全期限,应在2024年2月1日前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当有正当理由,例如:
- 案件尚未审结或仲裁尚未终结;
- 标的物仍然存在被灭失、毁损、变卖、转移或流失的危险;
- 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利益影响不大。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向原实施保全措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通过裁定延长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由执行机关负责执行。执行机关收到保全裁定后,应及时根据裁定的内容执行保全措施。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保证保全措施的合法性;
- 妥善保管保全的财产;
- 及时执行财产保全的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解除主要有以下情形:
- 保全的原因消失,如标的物已经执行完毕;
-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且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解除保全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或仲裁的执行;
- 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财产保全的解除由原实施保全措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负责。申请人或保全义务人申请解除保全,应当向原实施保全措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申请及具体情况,通过裁定决定是否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责任是指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对保全义务人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责任。财产保全责任主要是由申请人承担的。如果申请人是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保全义务人损失的,应当赔偿保全义务人的损失。
在以下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免除财产保全责任:
- 申请人是基于客观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
- 法院或仲裁机构有理由认为申请财产保全是必要的;
- 造成保全义务人损失的不是申请人的过错。财产保全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无限期延长。通常情况下,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申请人撤回申请后,财产保全期限不自动解除。法院或仲裁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裁定是否解除保全。
保全义务人不配合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裁定对保全义务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保全的财产发生了自然损坏的,一般由申请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保全义务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保全的财产损坏,保全义务人应当承担责任。
保全义务人可以因财产保全造成损失而申请赔偿。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恶意或者过错的,保全义务人有权申请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