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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交给谁
发布时间:2024-07-16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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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交给谁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其财产,依法对其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其中,异议是指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的异议。那么,财产保全异议交给谁呢?本文将从管辖权、受理主体和异议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管辖权

财产保全异议原则上由做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受理。即,申请人向哪家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异议就应当向该法院提出。

但有以下例外情形:

财产保全裁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或其分院作出的,异议应当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在不同法院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其中一家法院先作出裁定的,异议应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 财产保全裁定由外国法院作出,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主体

有权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的主体包括:

被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 检察机关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财产保全异议当然的提出主体。被申请人可以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被财产保全的财产有法律上的利益,且财产保全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

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6条的规定,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财产保全裁定违法,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异议。

异议程序

财产保全异议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异议期限:自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10日内,对于不在场或无法送达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异议方式:书面提出 异议内容:异议人应当就财产保全裁定的具体错误之处提出异议,说明请求撤销或变更裁定的理由。 异议审查: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异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异议审理:对受理的异议,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应当送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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