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之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然而,财产保全并非完全没有限制,也会涉及到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江苏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允许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程序的公正性。
## 一、 江苏法院财产保全异议的概念及性质
财产保全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被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或者不当,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撤销、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救济途径。
财产保全异议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程序性权利救济:财产保全异议并非针对实体权利的争议,而是针对财产保全程序本身的质疑,旨在维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定性权利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异议的权利,被申请人享有依法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抗性权利救济:财产保全异议是针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被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进行反驳和抗辩。## 二、 江苏法院财产保全异议的适用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对以下几种情况提出财产保全异议:
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没有提供担保、保全范围过大、保全措施不当等。 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例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的存在、数额等。 认为需要提供担保而未提供担保的;例如,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认为财产保全裁定错误,需要撤销、变更或者解除的;例如,法院误将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其他认为需要提出异议的情形。例如,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意图损害被申请人利益等。## 三、 江苏法院财产保全异议的程序
被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 财产保全裁定的案号、作出日期等; 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具体的请求和主张; 提交的证据目录。人民法院收到被申请人的异议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如下裁定:
如果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四、 江苏法院财产保全异议的注意事项
在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时,被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超过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交充分的证据**: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明财产保全裁定存在错误或者不当。 **准确表达异议理由**:被申请人应当准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异议理由,并针对财产保全裁定中的具体内容进行反驳。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在财产保全异议过程中,建议被申请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 结语
江苏法院财产保全异议制度的设立,为被申请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有利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或者不当的财产保全行为对其造成损害。在实践中,被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理性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