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相关知识
财产保全通知书对外公开
发布时间:2024-06-21 04:30
  |  
阅读量:

财产保全通知书对外公开

一、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针对被执行人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旨在确保标的物的安全性,防止被执行人或当事人变卖、转移、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公开财产保全,是指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被保全的情况通过司法系统对外公开的信息,便于利害关系人查询。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财产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的,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并记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人民法院应当将被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外公布。

三、保全方式

《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冻结存款、汇款(包括冻结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工具中的资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动产、不动产、船舶、车辆等; (三)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抵押、出租、出借其财产; (四)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四、公开途径

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信息公开的途径主要包括: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https://zhixing.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

五、申请查询

任何人均可通过上述公开途径查询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信息。查询步骤如下:

登录相关网站; 选择“失信查询”或“执行查询”功能; 输入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点击查询,即可获取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信息。

六、异议处理

如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信息有误,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并对外公布。

七、影响

财产保全信息对外公开后,会对被申请人产生以下影响:

社会信誉受损,影响与他人合作; 出行受限,如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 财产被冻结,无法支配或转让; 可能影响单位或学校对被申请人的任用或处分; 不利于办理涉及财产的业务,如贷款、融资等。

八、解除保全

当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裁定驳回申请的; (三)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影响判决执行的; (五)其他解除保全条件成就的。

财产保全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对解除情况及时对外公布。被申请人可以凭解除保全的裁定,向相关单位申请解除其失信记录或信用限制。

九、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需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之必要; 保全措施应适度,不可滥用; 申请人承担保全错误的责任; 符合解除保全条件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 被申请人发现财产保全信息有误,应及时提出异议。

十、总结

财产保全通知书对外公开,旨在震慑被执行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被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若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亦需承担法律责任。物业保全信息公开制度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