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以保证将来能够执行生效判决的一种强制性民事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人具有执行根据,即申请人享有本案诉讼请求权,且该诉讼请求权为金钱给付类、有执行依据的具体请求权 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与诉讼请求有关,即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针对本案被申请保全财产,且不超范围、过限 申请人提供担保,即申请人应当按照法院要求提供一定金额和期限的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和生效判决的执行财产保全的执行:
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申请人胜诉,法院将冻结、扣押、查封的财产作为执行依据,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果申请人败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退还给申请人。
对方没有财产时的应对:
如果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申请人可以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财产价值明显低于诉请金额时,申请法院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反担保:被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以保障自己在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有关权益不受到损害 提出财产异议:被申请人可以对法院冻结、扣押的财产提出異議,声称该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异议经法院查证属实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 申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错误执行行为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由法院对该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注意事项:
在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如果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否则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滥用诉讼保全权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