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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小裁定异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6-20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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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小裁定异议申请书

尊敬的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住址:**[申请人住址]**。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男,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身份证号]**,住址:**[被申请人住址]**。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申请人提起给付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10月1日。但被申请人到期后拒不还款。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避免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23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23)粤0103民保字第1号小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

异议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可供冻结,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不当。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对该小裁定进行撤销或变更。

理由如下:

1. **被申请人无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可供冻结。** 申请人已调取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流水,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近半年来均无任何资金进出记录。此外,申请人还调查了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冻结的资金。

2. **申请人已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为保障申请人的债权,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申请了被申请人的房屋登记和查封。该申请已获法院批准,现已被申请人有效办理。该保全措施已基本能够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冻结其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必要性不大。

3. **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合法有效。** 本院作出冻结裁定的日期为2023年6月1日,申请人于收到裁定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了异议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4. **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的依据不足。** 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3民保字第1号小裁定中,仅以申请人的申请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作为事实依据,并未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核实,仅凭申请人的单方面陈述认定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作出冻结裁定,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院作出的冻结裁定不当,请求本院撤销或变更该小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贵院对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3民保字第1号小裁定进行审查,并依法撤销或变更该裁定。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公证处盖章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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