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对方财产,以防止对方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保全并不是永久性的,它有一定的期限。那么,能一直保全对方财产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的期限是从保全裁定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的。因此,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送达保全裁定,保全期限就可能被缩短。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不履行保全义务的; 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保全期限届满的。如果保全期限届满,但当事人仍然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但需要注意的是,再次申请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变卖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在诉讼中已经取得胜诉判决; 申请人已经对判决中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但因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保全失效的。在上述一般情况下,保全的期限是有限的。但是,在以下例外情形下,保全可以持续进行:
被申请人的财产为盗窃、抢劫等犯罪所得的; 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解除保全的;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继续保全的。综上所述,保全对方财产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如果保全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继续申请保全,但需符合一定条件。在特定例外情形下,保全可以持续进行。因此,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