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因公牺牲、工伤致残或因病死亡的职工家属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债权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抚恤金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这引发了人们对抚恤金是否可以被保全的疑问。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法律对抚恤金的性质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九条 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因下列请求权而产生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请求,可以依法采取或者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一)追偿租赁期满或者解除租赁关系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拖欠的租金和租赁物使用费;
(二)追偿建设工程价款;
(三)追偿运输费、保管费、仓储费、加工费、承揽工程费;
(四)追偿医疗费、护理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依法应当支付的提取、占用、处分共有财产的补偿;
(六)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财产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下列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且房屋价值不超过当地居住保障限额的;
(三)被执行人以维持生活必需的粮食、燃料;
(四)被执行人近三年内获得的奖励款项;
(五)被执行人或者其扶养人、抚养人维持生活的必需费用以外的收入,但是每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抚恤金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资金,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因此,法律对抚恤金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措施,将其排除在可被保全的财产范围之外。
虽然法律对抚恤金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抚恤金能否被保全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抚恤金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抚恤金的性质特殊,不应被保全。
支持保全方主要理由:
(一) 抚恤金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均可用于清偿债务,抚恤金作为被执行人所得,理应在其列。
(二) 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如果允许被执行人以抚恤金的名义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反对保全方主要理由:
(一) 抚恤金性质特殊,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抚恤金是为了弥补公民因公牺牲或伤残造成的损失,保障其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同于一般财产。
(二) 保全抚恤金违背立法初衷。法律设立抚恤金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如果允许保全,将失去其应有的社会保障功能。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界定抚恤金的保全范围,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抚恤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一) 原则上不应保全
抚恤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原则上不应被保全。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否则法院不应支持对抚恤金的保全。
(二) 可部分保全
如果被执行人的抚恤金数额较大,明显超过其基本生活所需,则可以考虑部分保全,用于清偿债务。在确定保全比例时,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 加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应针对抚恤金的保全问题,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抚恤金能否被财产保全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界定抚恤金的保全范围,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抚恤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