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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对财产保全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4-06-2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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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对财产保全的影响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请求密不可分。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诉讼请求则是判决的基础。因此,当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时,必然会对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产生影响。本文将深入探讨驳回起诉对财产保全的不同影响,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阐释。

一、 驳回起诉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会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坚持不撤诉的; 当事人约定由仲裁机构管辖或者已经申请仲裁、调解,原告仍起诉的; 起诉属于重复诉讼的;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 驳回起诉与财产保全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应当同时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法院在裁定驳回起诉的同时,原则上应当同时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这是因为,既然法院已经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继续维持财产保全就失去了正当性,也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 例外情况:驳回起诉不影响财产保全

虽然法律规定驳回起诉原则上应解除财产保全,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维持财产保全,并责令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维持财产保全的:** 即使法院驳回了起诉,如果当事人事后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维持财产保全,那么法院也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予解除财产保全。 **特殊情形下需要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解除财产保全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例如: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有逃匿的可能性等,即使法院驳回了起诉,也可以酌情决定暂时维持财产保全,但申请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提起新的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四、 对当事人的建议

针对驳回起诉对财产保全的影响,我们建议:

**申请人** 在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时应谨慎选择诉讼请求,确保其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避免因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导致财产保全被解除。 **被申请人** 在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积极应诉,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担保,争取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原告的起诉被驳回,被申请人应及时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五、 结语

驳回起诉对财产保全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作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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