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履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虽然财产保全制度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被错误适用或过度适用的情况,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时,被申请人有权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异议,是指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的行为。
财产保全异议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权利救济性质:财产保全异议是被申请人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 程序性权利:财产保全异议权属于程序性权利,其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针对以下几种情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
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例如,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证据; 保全的财产与案件无关联性等。 保全范围过大,超过了诉讼请求的范围或标的物的价值。 保全措施不当,对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过大影响。 其他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提出异议的主体:** 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异议。 **提出异议的时间:** 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异议,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异议的方式:** 财产保全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 提出异议的具体理由和事实依据; 相关证据材料; 明确的请求事项,例如请求撤销保全、变更保全措施等。 **审查与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如果异议成立,应当作出裁定,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 如果异议不成立,应当作出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为提高财产保全异议的成功率,被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在提出异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搜集充分的证据:** 提出异议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例如证明财产保全缺乏事实依据、保全范围过大、保全措施不当等。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准确把握异议期限:** 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将丧失异议的权利。 **提交规范的法律文书:** 财产保全异议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的份数。 **积极参与庭审程序:** 如果人民法院 对财产保全异议进行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庭审,阐述异议理由,并进行举证、质证等。财产保全异议制度是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被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行使异议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提出异议时,应注意搜集证据、把握期限、提交规范的法律文书,并积极参与庭审程序,以提高异议成功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