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车辆输了,究竟谁来负责?**
财产保全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了关于责任承担的争议。本文将深入探讨财产保全车辆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分析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和专家观点,为读者提供清晰的解答。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对申请实施财产保全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时间,在被保全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对该车辆实施跟踪监视,必要时可以派交警驾驶保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这两个法律条文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财产保全车辆行驶的道路进行跟踪监视和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权限,但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做出《关于执行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保全车辆实施跟踪监视,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其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由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被保全车辆的驾驶人员没有责任。
这意味着,只要是公安机关指定时间,在被保全车辆行驶的道路上进行跟踪监视,即使没有派交警驾驶保全车辆,只要是公安机关驾驶人员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被保全车辆驾驶人员无责。
**专家观点**
交通法专家认为,财产保全车辆事故的责任承担与执行任务的合法性直接相关。如果公安机关合理合法的执行财产保全任务,比如执行有司法机关批准的财产保全决定,那么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则由公安机关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甚至由违法违规驾驶人员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2021年,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执行财产保全任务时派交警驾驶被保全车辆,在跟踪监视过程中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保全车辆和另一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最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
**结论**
从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和专家观点来看,财产保全车辆事故的责任承担取决于是否合法执行职务。如果合法执行职务,则由公安机关承担责任;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则由公安机关部分或全部承担责任,甚至由违法违规驾驶人员承担责任。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公安机关执行财产保全任务的规范管理,明确交警驾驶保全车辆的权限,压实各级公安机关的责任,保障合法执行财产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