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保全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财产保全,即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临时限制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从而确保执行标的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准备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或者已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怠于履行判决、裁定又不申请执行的; 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又不能指明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有丧失履行能力又不指明可以执行财产的情况; 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一般为保全金额的10%-20%;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决定是否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通知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 保全期限为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期满执行完毕或者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查封:禁止被执行人处分其不动产、动产、其他权利; 扣押:扣留被执行人的动产、其他权利; 冻结:禁止被执行人处分其银行存款、其他银行资金; 限制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购买汽车、房产、旅游等高消费商品或服务; 限制企业经营:限制被执行人企业参与招投标、进行重大投资活动。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
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未及时解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担保的金额要适当,既能保障执行债权的实现,又避免对被执行人造成过度负担; 保全措施的选择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避免滥用或过度保全; 人民法院在解除保全时,应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不遵守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制执行执行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执行制度,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民事等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应当依法、合理、审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