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旨在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高效。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当事人能够实现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司法实践不断深化,财产形态日益多样化,财产保全申请数量逐年增加,财产保全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高效,重庆高院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出台了该《纪要》。
《纪要》共24条,主要围绕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保全措施的适用、保全金额的确定、担保的提供、解除和续保、责任的承担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纪要》明确了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申请人有提出申请的权利和理由;申请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或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采取保全措施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无需提供担保的除外。
同时,《纪要》还对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案件有难易执行的可能性”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例如:被申请人为无固定住所、经营场所、主要财产的单位或个人;案件涉及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新类型案件;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迹象等等。
《纪要》强调,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以实现当事人诉讼请求为限,并尽量减少对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保全金额的确定,《纪要》明确,应当以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为原则,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既要防止保全不足,也要避免过度保全。
同时,《纪要》还对涉及诉讼费用的财产保全、保全标的物灭失、毁损后的保全范围变化、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如何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纪要》明确,申请人可以提供保证金、银行保函、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等担保方式。同时,对于确有困难,无法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担保要求,或者准予提供书面保证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
《纪要》还关注了近年来新出现的一些财产保全问题,例如:对于涉及网络虚拟财产、股权、知识产权等新型财产的保全,明确了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方式。对于电子送达等问题也作出了规定,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趋势。
《纪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思路,确保法律适用一致,提高司法公信力。
其次,有利于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
最后,有利于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通过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维护交易安全,可以增强市场主体信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纪要》的发布实施,是重庆高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将为维护公平正义、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