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程序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藏资产,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财产保全冻结是指仲裁庭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查明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或毁损重要财产的行为,为了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定将被申请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予以冻结。
根据《仲裁法》第89条规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申请人正在转移、隐藏、变卖或毁损重要财产; 有证据证明有其他情况,证明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有可能使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难以实现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冻结时,申请人无需提供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藏资产行为的证据,仅需提供其正在转移、隐藏、变卖或毁损重要财产的证据即可。
仲裁庭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查明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或毁损重要财产的行为,可裁定对其部分或全部财产予以保全。财产保全范围通常包括:
银行存款、证券、股票等动产; 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 其他对仲裁裁决执行有重要影响的财产。被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保全财产的理由不成立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保全财产的理由已不存在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此外,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后,申请人未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且已逾期催告未交的; 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在三个月内没有提交仲裁证据,且没有合理理由的;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 仲裁庭认为不宜继续保全的。仲裁财产保全冻结后,被申请人不得转让、隐藏、变卖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否则,仲裁庭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冻结,因其请求有错误的,仲裁庭认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1:
某公司与甲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成后,某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甲向仲裁庭提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冻结某公司账户内的资金。仲裁庭审查后发现,某公司存在转移账户资金的行为,决定冻结其相关账户。
案例2:
乙向丙借款100万元,后丙向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乙名下的一套房产。仲裁庭审查后发现,乙正在出售该房产,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仲裁庭及时冻结了乙的该套房产。
仲裁财产保全冻结制度,对于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应当在仲裁程序中合理使用财产保全冻结措施,以维护自身利益;被申请人也应当积极配合仲裁庭的保全措施,避免因转移或隐藏资产而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