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中财产保全包括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禁止被告处分其财产等措施。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标的;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况之虞; 申请人有提供担保的能力。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人的担保情况作出裁定。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保全措施自裁定送达被申请人时生效。
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时,为了委托专门机构协助保障财产执行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保全费的收取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情况下,保全费按照财产保全标的的比例收取,如财产查封、扣押等,一般按照保全标的额的2%至5%收取;冻结或禁止处分,一般按照保全标的额的0.5%至1%收取。
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有相反约定的除外。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全费。保全费应当在保全结束后及时退还申请人。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或处分的危险; 申请人应当提供可靠的担保,以保证如果保全措施不当,能够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申请人应当尊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对于恶意申请或滥用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恶意申请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滥用保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