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和民事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为防止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无法执行判决结果,我国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被申请人(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控制的行为。而财产保全受理费,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依法向申请人(债权人)收取的费用。
我国关于财产保全受理费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不予调解。
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其补正。”《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七条规定:“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交纳,每件交纳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由败诉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保全费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减免、退还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保全费的规定》,财产保全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按照申请保全标的额的大小实行分段累进计算,具体如下:
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不超过10000元的,收取50元;
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超过10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交纳;
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3%交纳;
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交纳;
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按照0.05%交纳。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最低收费金额为100元,最高收费金额为50万元。此外,如果申请保全的措施有多种,则应分别计算保全费,但最高不超过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总标的额对应的财产保全费。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财产保全费,或者在特定条件下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财产保全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负担财产保全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缓交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减、免、缓交。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已收取的财产保全费退还给申请人。
案件受理后,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并退还已收取的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期间,如果债务人提供了担保,申请人同意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并退还已收取的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并退还已收取的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受理费的缴纳方式一般由各地区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常见的方式包括:
现金缴纳:申请人可以携带现金到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缴纳财产保全受理费。
银行转账:申请人可以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账户信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财产保全受理费。
网上缴费:一些地区的人民法院开通了网上缴费平台,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平台在线缴纳财产保全受理费。
财产保全受理费与律师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加以区分:
财产保全受理费是人民法院收取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费则是申请人为获得法律服务而向律师支付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可以通过律师代理财产保全申请,此时律师会帮助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提交申请、参加庭审等。律师费的收取标准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与财产保全受理费无关。
财产保全受理费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维护司法秩序、促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申请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如有必要,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