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名称]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联系方式]。
案由:代位权纠纷
请求事项:
1. 请求贵院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金额]元的财产。
2. 请求贵院在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简述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债务人姓名]负有向申请人偿还[金额]元债务及[利息计算方式]的义务,该债务应于[日期]偿还。但是,债务人[债务人姓名]至今未履行其到期债务,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债务人[债务人姓名]仍未偿还。
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是债务人[债务人姓名]的[关系],且债务人[债务人姓名]拥有对被申请人的[债权内容]的债权,该债权价值约为人民币[金额]元。债务人[债务人姓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将财产转移,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成立;(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期履行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本案中,申请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合法成立,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申请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期履行期,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申请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更大的损失。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 证明申请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材料;
4.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
5. 与本案保全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6. 保全申请书副本[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