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在裁判前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1、被申请人具有妨害执法的行为,如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
2、申请人提供担保;
3、未经申请人同意,法院不得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
异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提出异议的理由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申请日期和签名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1、标题明确:标题应为“对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2、内容详实:异议书应包含上述必备内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3、理由充分:异议理由应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阐述保全措施不当之处。
4、担保措施: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担保,担保措施应与其请求的财产保全价值相当。
5、格式规范:异议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语句清晰、用词准确。
1、异议书应及时提出,一般不超过异议期限;
2、异议书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3、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应充分、可靠;
4、法院对异议的审查具有裁量权,可能驳回异议申请;
5、申请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及时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只有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担保措施充分的异议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