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一项诉讼保全措施,旨在保护申请人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预交保全费用,即财产保全费。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计算方法等方面详细介绍财产保全费的收取。
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应当预交保全费。”
收取标准
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来说,收取标准为保全财产价值的1%-3%。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保全费,保全费金额一般不超过被保全部分财产价值的3%。
缴纳方式
财产保全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1. 直接向法院交纳现金或刷卡;
2. 通过银行转账到法院指定的账户;
3. 委托律师代为缴纳。计算方法
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保全费 = 保全财产价值 x 保全费率
其中:
保全财产价值:是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价值,由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
保全费率:是指各地法院规定的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一般为1%-3%。法院决定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费后,将对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审查。法院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将作出裁定书,准予财产保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将驳回申请并退回财产保全费。
保全费退还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如果法院未准予保全的,应退还已交纳的全部保全费。如果法院准予保全,保全费应当在下列情况下退还:
1. 保全措施解除后,被申请人未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2.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经法院准予的;
3. 申请人撤回申请保全措施的;
4.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
5.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主观原因无法继续诉讼,且法院裁定撤销保全措施的。特殊情况
1. 无力交纳财产保全费 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财产保全费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或者分期交纳。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 提供担保 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以代替缴纳财产保全费。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抵押物和质押物等。法院审查核实后,认为担保可靠的,可以准予。
结语
财产保全费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预交的费用。财产保全费收取标准由各地法院规定,一般为保全财产价值的1%-3%。申请人可以通过现金、转账或委托律师代为缴纳。法院准予财产保全后,保全费不予退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保全措施解除或申请人撤回申请时,保全费才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