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是指法院为避免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行为而转移、变卖或隐匿其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措施,以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财产保全转押是指将已被另一法院保全的财产转押至本院保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
财产保全转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原保全裁定不存在瑕疵,且未被撤销、变更或解除; 转押法院对涉案财产有管辖权; 转押符合案件实际需要,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 转押申请人已经向原保全法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或申请原保全法院撤销保全裁定,且原保全法院同意撤销保全。但执行保全属于强制执行程序,不得申请转押。财产保全转押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步骤:
向原保全法院申请撤销保全:转押申请人向原保全法院申请撤销保全,并提供担保。 原保全法院审查决定:原保全法院审查转押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撤销保全。 向转押法院提供证明材料:转押申请人到转押法院立案,并向转押法院提交原保全法院撤销保全的裁定、担保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转押法院审查决定:转押法院审查转押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转押,并重新采取保全措施。 原保全法院解除保全:原保全法院收到转押法院的转押裁定后,解除对涉案财产的保全。在办理财产保全转押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转押申请。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转押应在原保全法院裁定撤销保全后及时向转押法院申请,以避免原保全失效或其他纠纷。 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材料。转押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转押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如原保全裁定、担保证明、管辖证明等。 明确转押财产的范围。转押申请中应当明确转押财产的具体种类、数量、价值等,以避免后续争议。 交纳相应费用。转押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转押申请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在实务操作中,财产保全转押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对于跨省(市)财产保全转押,应当注意管辖问题,原则上由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于转押后发现原保全裁定存在重大瑕疵或错误的,转押法院可以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转押过程中,应当注意对涉案财产的评估,特别是对于价值较高的财产,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转押后财产价值不受损失。 转押后,原保全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涉案财产的保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起关于财产保全转押的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57号民事判决书:涉及跨省财产保全转押的管辖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39号民事裁定书:涉及转押后发现原保全裁定确有错误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79号民事裁定书:涉及转押法院审查转押申请的范围和标准。 通过学习这些典型案例,可以加深对于财产保全转押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司法实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