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财产保全银行存款二年,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前,为防止债务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本篇文章将对财产保全银行存款二年的相关规定、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已知的属于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 其他应当予以保全的财产。因此,只要债务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属于已知的财产,人民法院就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起诉状或者执行申请书。 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的证据。 担保书或者保证金。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果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可以延长至72小时。
财产保全银行存款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在二年届满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该保全期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多次延长。因此,在实践中,对于申请人的延期申请,人民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合理性,债务人的情况以及债务的性质等因素,酌情决定是否批准。若有特殊情形,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在超过保全期限后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金、抵押物或者第三人保证。保证金一般为被保全财产的30%-50%;抵押物的价值应当高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第三人保证应当是具有代履行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如果申请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则无需提供担保。申请人是公民的,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不提供担保:
申请人是低保户、残疾人、老弱病残者或者无生活来源的。 申请人可以提供其他合理的担保方式的。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提供担保不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的。财产保全银行存款二年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
此外,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也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履行债务的。 人民法院对诉讼或者执行案件作出终局判决或者裁定的。 其他不宜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的。在申请财产保全银行存款二年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充分: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债权的存在。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借条、合同、欠条、汇款凭证等。 保全财产与债权关联:申请保全的财产应当与债权有直接的关联。如果财产与债权无关,申请人即使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也有可能被驳回申请。 采取保全措施及时:财产保全只能在债务人实际转移或者变卖财产前申请。如果债务人已经转移或者变卖了财产,申请人再申请保全,将会失去意义。 重视担保:申请人应当重视担保的重要性。担保可以保证债务人在保全期限内不转移或者变卖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及时解除保全:财产保全措施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保全期限过后应当及时解除。如果申请人长期不申请解除保全,将会影响债务人的正常财产处分权利。【案例一】
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要求返还借款10万元。起诉前,原告王某发现被告张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0万元,遂向法院申请保全这30万元存款。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被告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是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张某的银行账户内的30万元存款。
【案例二】
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赵某的欠款5万元。申请执行前,原告李某发现被告赵某有一笔10万元的定期存款,遂向法院申请保全这笔定期存款。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赵某已经将该定期存款提前支取,于是驳回了原告李某的申请。
财产保全银行存款二年,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担保,并注意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和解除保全的时间。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情况,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