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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18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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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财产保全

工伤事故简介

工伤是指职工在从事生产或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下列情形下产生的伤害: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从事工作时遭遇自然灾害 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到事故伤害 因劳模遭受事故伤害 因工外出期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过失的意外伤害 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满一年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由单位或者用人单位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工伤财产保全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事故现场、相关证据和物品进行保护和查封,以确保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受害人权益的保障。

工伤财产保全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还原事故现场,明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保护证据,防止责任人转移或销毁证据 确保受害人权益,避免责任人逃避责任 促进事故调查的公正性,避免责任人干扰调查

工伤财产保全的程序

工伤财产保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发现事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案。 现场保护:报案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人员进入或物品移动。 申请保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财产保全。 证据收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伤者的病历、证人的证言等。 保全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5日内作出是否采纳工伤财产保全申请的决定。如果同意申请,将对事故现场、相关证据和物品进行保全。 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执行。 解除保全:工伤财产保全应当持续到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结束为止。如果责任认定明确,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工伤财产保全的责任

工伤财产保全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负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工伤财产保全申请,调查取证,作出保全决定,并监督保全措施的执行。 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受伤职工的病历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 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保全措施,不得转移、毁弃或者损毁保全物品。

工伤财产保全的期限

工伤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年。

如果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可以在责任认定后解除保全措施。 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不清,或者事故责任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保全措施可以延长至刑事调查结束。

法律依据

工伤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依据包括:

《工伤保险条例》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广东省工伤财产保全的规定

广东省对于工伤财产保全有以下特殊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财产保全的范围、程序和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工伤财产保全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补充规定。 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了《广东省工伤财产保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伤财产保全工作。

工伤财产保全的实务建议

为了做好工伤财产保全工作,建议以下实务:

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用人单位和个人发现工伤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案。 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人员进入或物品移动。 及时申请保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财产保全。 收集证据: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积极收集事故现场的照片、伤者的病历、证人的证言等证据。 配合调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 遵守保全措施:有关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全措施,不得转移、毁弃或者损毁保全物品。

结语

工伤财产保全是保障工伤事故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和当事人应当重视工伤财产保全,积极履行保全义务,确保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受害人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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