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为避免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权利的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及时制止损害行为,防止扩大损失,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财产保全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范。
## 一、财产保全申请与审查(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申请人需提供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证据或有其他损害申请人利益的紧急情况。
3. 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应当与申请人所要保全的诉讼请求数额相适应。
(二)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书,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申请保全的理由、事项、财产情况、数额等。
2. 相关证据材料,如财产线索、财产状况证明、损害行为证据等。
3. 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
(三)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7日。
## 二、财产保全的类型与措施(一)财产保全的类型
1.诉前保全:指在当事人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2.诉讼保全: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1. 查封: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资金、财产性权利进行查封,禁止其转移、变卖等。
2. 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股权等财产。
3. 扣押: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权利证书等扣押,交由指定的保管人保管。
4. 其他措施: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如禁止被申请人进行特定行为等。
## 三、财产保全的执行(一)执行主体
财产保全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负责。
(二)执行程序
1. 受理:执行部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2. 执行:执行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制作执行笔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3. 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申请被依法驳回的,财产保全的裁定被依法取消或者撤销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三)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申请支付令,或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四、财产保全担保(一)担保形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二)担保责任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对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当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
## 五、法律责任(一)对当事人的责任
1.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人民法院的责任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附则(一)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