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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理由
发布时间:2024-06-17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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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理由

变更事由

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因以下事由提出:

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或不适当 有证据证明被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其他担保措施 执行程序已终结或被撤销 法律或法规的变更使保全措施无效

变更理由

针对上述变更事由,可以提出以下变更理由:

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或不适当

申请人无法提供或已无法提供担保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诉讼标的已明显减少或消失 申请人已对诉讼标的取得其他担保措施

证据证明被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

提交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据证明 提供证人证言或专家意见 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扣押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其他担保措施

提供银行担保或保险保单 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动产质押 提供保证人或担保人

执行程序已终结或被撤销

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 执行法院裁决或调解书 申请执行的权利已丧失

法律或法规的变更使保全措施无效

法律或法规对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保全措施的程序规定被宣告无效 保全措施的条件或限制已不满足

变更申请材料

提出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变更申请书 变更事由的证明材料 变更理由的说明 如提出担保申请,需提供担保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

变更程序

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向原保全裁定法院或执行法院提出变更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 法院对变更事由和理由进行审查 法院作出变更裁定 裁定作出后,法院会通知相关当事人

注意事项

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人对提出的事由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法院会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作出有利于公平公正的裁定 变更裁定后,被保全的财产将依法解除或变更担保措施 如对变更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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