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财产是诉讼保全措施中的一种,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
诉讼后达成和解,原被告双方对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此时,诉讼保全措施即失去依据,法院应解除保全。具体解除程序如下:
当事人申请: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后,可以共同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明确申请解除具体哪种保全措施。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和解协议真实、合法且原告已撤回起诉,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即可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送达裁定: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后,会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解除保全裁定生效后,保全财产将恢复被保全人的处分权,被保全人可以自由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债权,只能根据生效的和解协议执行,无法再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在法院解除保全前,被申请人已经转移、变卖了被保全的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中实现债权。
除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解除保全外,还有以下情形法院也会解除保全:
执行完毕:原告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完毕原告申请保全的债权,此时法院应解除保全。
裁定错误:保全裁定系因法院错误作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异议或提起上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撤销原保全裁定。
当事人不符合保全条件:原告骗取保全裁定或申请保全时不具备保全条件的,法院会依法解除保全。
超出保全需要:保全措施明显超出保全需要的,法院会依法解除超出的部分。
当事人协商: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与被保全人协商一致,申请解除保全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解除保全。诉讼后保全财产如何处理,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