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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财产保全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7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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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财产保全案例

前言

在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资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通过分析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案例,总结其适用条件、程序和执行方式,为商事仲裁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5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或者仲裁过程中,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有明确具体的保全请求。 仲裁请求已经成立或者正在进行中。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可能,致使仲裁请求难以实现。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处分财产行为或者有转移或者处分财产可能的证据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裁定不准予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的执行方式

仲裁委员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特定财产。 指定财产管理人管理被申请人的财产。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或者作出其他足以消除保全必要性的行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上述行为之日起5日内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作出其他足以消除保全必要性的行为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维持财产保全。

五、典型的商事仲裁财产保全案例

案例1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因合同纠纷发生仲裁。A公司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称B公司在得知仲裁申请后,有转移资产的迹象,申请冻结B公司的银行账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A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B公司有转移资产的可能,裁定冻结B公司的银行账户。

案例2

原告C公司与被告D公司因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发生仲裁。C公司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称D公司在得知仲裁申请后,有将争议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意图,申请查封争议股权。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C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D公司有转移争议股权的可能,裁定不准予查封争议股权。

六、结语

商事仲裁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仲裁请求的实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合理适用财产保全制度,仲裁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证据,慎重作出裁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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